政务公开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,推进依法行政,防止权力滥用,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转变机关作风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老龄办各科室。
第三条 单位各科室政务公开必须达到以下标准:
(一)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、真实,公众对公开程度认可;
(二)方便老年人办事,工作效率得到提高;
(三)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,消除腐败。
第四条 单位各科室所有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事项,除要求保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,均列入办公室政务公开的内容。
(一)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:
1、单位和各科室的机构设置、主要职责;
2、公开办理政务事项的法律法规、政策依据;
3、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;
4、办事纪律、服务承诺,以及违纪违诺的投诉途径、处理办法。
(二)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:
1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、廉洁自律情况;
2、单位内部财务支出情况;
3、干部选任条件、程序、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。
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,由各科室,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、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。 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公开:
(一)上网公示。在“德州市老龄网”上发布面向社会的政务信息;
(二)在服务对象及公众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政务公开栏、公告板。
第六条 市老龄办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,负责办公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。主任、副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,负责组织、协调各科室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主任是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负主要领导责任。各科室的负责人是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。
第八条 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,有效。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,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,根据规定办理。
第九条 经政府或办公室批准进行调整的,应将调整后的内容及时,全面向社会公开。
第十条 单位及各科室应当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政务事项,提供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方便。
第十一条 单位及各科室要严格政务公开工作,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,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,由专人负责归档立卷。
第十二条 “德州市老龄网”是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,各科室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,结合业务工作需要,及时发布或更新政务信息,对公众在网上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回复,并适时向网站提供相关工作信息。
第十三条 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,接受市人大,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。
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,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限期改正。
(一)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、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内容的;
(二)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,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的;
(三)其它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不认真、敷衍推诿、工作抓得不实,经批评又不能及时改正的,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。
第十六条 对搞假公开、半公开、不公开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问题的,除责令限期改正外,要追究其责任;给办公室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服务承诺制度
一、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:
为更好的履行机关职能,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思想。坚持文明、秉公、高效办事的原则,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,自觉维护勤政廉洁的公仆形象。
二、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:
(一)优化服务环境,提高服务水平。工作人员要做到按时上下班,坚持文明用语,热情为老年人服务,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,帮助办事人正确及时办理相关事宜;
(二)严格执行老年人法律、法规,提高服务质量。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;
(三)自觉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,提高服务效率。工作人员对有时限要求的服务项目,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及时做出答复;对无法办理的,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。
三、服务承诺的违规处理:
(一)承办人在办理各类业务事项时,举止不文明,态度生硬,应给予诫免谈话,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;对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,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;
(二)对工作人员中存在以权谋私,有吃拿卡要等问题,经查属实后,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。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;
(三)凡工作人员在为办事人服务中,服务对象认为承办人办事不当,服务不周,态度不好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的,经查实后,除批评教育外,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。
四、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
一次性告知制度
第一条 为了转变机关作风,提高机关效能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马上就办和一次性告知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人的首次办事请求,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、办理依据、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。
第四条 对手续齐备,符合有关规定的,应马上办理,不能马上办理的,应说明原因,并限时办理。
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一时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,对具备办事条件后,及时做出答复。
第六条 对有关老年人要求的事项,无法办理的,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。
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四、五、六条之一者应进行批评教育,年内两次违反本规定者,给予效能告诫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
首问负责制度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提高办事效率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首问负责制度。
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涉及老年人问题,第一次被问到就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。
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坚持老年人至上,服务到位,使老年人高兴而来,满意而归的原则。
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办公室机关全体工作人员,当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机关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,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。
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:
(一)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、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的要限时办理;
(二)凡老年人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,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。有关人员不在时,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;
(三)凡老年人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,确保清楚应属于哪个部门办理的,要告知应找哪个部门,并给予必要的帮助;
(四)严禁使用“不知道”、“不清楚”、“不归我管”等语言敷衍搪塞,简单生硬地对管理和服务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拒绝。
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确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之一,对待老年人采取冷漠、蛮横、推诿等不负责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,年内发生两次违反首问责任制者,给予效能告诫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
限时办结制度
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提高工作效率,向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、高效、满意的服务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限时办结制度。是外单位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,在符合规定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,限期办结的制度。
二、各科室,必须认真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,热情主动的接待到本部门办事的外来人员。
三、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本部门范围内的事情,能办的要立即办理,需要会同其它部门一块办理的,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;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,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,要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,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。
四、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:
(一)对于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,只要符合规定切手续齐全的应马上给予办理;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,要说明原因,并告知何时办理;
(二)对需要与其它部门协商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情,应在受理后,三十日内办理完毕;
(三)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,申报部门应负责落实;
(四)如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,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,并经答复后可立即办理;
(五)各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,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,对所受理的事项都要进行登记,明确主办人。主办科室和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办结,并给予答复,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说明原因;
(六)对未按时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,均要追究责任。第一次予以诫免教育,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。经告诫仍不改正的,要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。
责任追究制度
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赋予老龄办职责的管理职权,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,树立起老龄部门廉洁勤政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责任追究制度。
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及日常工作中,由于故意、过失或玩忽职守,致使机关服务质量不高,办事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。
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,教育为主、处罚为辅,责罚相适应的原则。
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办公室机关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:
(一)对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,应该办理,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;
(二)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工作推诿,效率低下,给服务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;
(三)工作标准不高、自我要求不严,对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任务不能及时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;
(四)廉政意识不强,特权思想严重,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,授受礼品的;
(五)宗旨观念树立不牢,对工作中存在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话难听、事难办”的;
(六)纪律松弛,作风涣散,经常迟到早退,无故脱岗、擅离职守的;
(七)不认真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、服务承诺、限时办结、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效能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八)依据老龄办的工作职能,该作为而不作为,给工作带来被动的其他行为的。
第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。对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,由主任办公会决定,责成相关人员负责调查,全面核实有关事实,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,提出处理建议,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。
第七条 对失职的责任人,根据其失职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如下处理:
(一)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;
(二)情节较重的,给予效能告诫;
(三)构成违纪违法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
效能考评制度
第一条 效能考评制度是指对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、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、首问责任制、一次性告知制的情况进行考核,评定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制度。
第二条 效能考评制度适用于办公室机关全体人员。
第三条 效能考评的条件:
(一)机关工作人员模范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。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,高标准、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目标任务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有所创新,成绩显著,清正廉洁,可评为优秀。
(二)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,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。按照办公室机关效能的有关制度办事,服务态度端正,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符合要求,清正廉洁,可评为称职。
(三)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,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,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。基本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目标任务.可评为基本称职。
(四)能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,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,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。但没有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目标任务。有违反机关效能有关制度的行为,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,可评为不称职。
第四条 效能考评结果与干部年度考核、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,作为业绩评定、奖励、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
信 访 制 度
一、接待来访实行“五个一”的接待标准,即一张笑脸相迎,一杯清茶解渴,一声问候让座,一片热心接访,一声再见送行。
二、对于来访老年人反映的问题,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,尽早做出圆满答复。
三、对来信涉老纠纷要及时找本人了解情况,并与有关部门联系,及时解决。
四、坚持落实“首问负责”制度。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谁接待谁负责,并记录在案。
五、对老年人信访中需要付诸法律解决的问题,要积极引导老年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对困难老人,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。
六、对上级和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,应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结情况。
七、在信访中如遇重大涉老侵权案件,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