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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财政局
德州市老龄办
德财社[2010]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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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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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
服务机构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老龄办:
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,市财政局和老龄办根据省、市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》文件精神,研究制定了《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各县(市、区)要结合实际,积极采取相应配套措施,促进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。
二0一0年六月一日
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
为满足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,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,根据山东省政府和德州市政府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》,从2010年起,市财政安排专项配套资金,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择优以奖代补。
一、扶持原则和方式
坚持政策引导、社会兴办、市场推动、政府扶持,公开、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。市财政对全市中等规模(50张床位)以上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扶持,发挥以点带面、示范引导作用,建立政府引导、社会参与、优胜劣汰、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,促进形成多形式、多层次、社会化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模式,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。
二、扶持的范围和条件
(一)扶持范围
凡属城镇(包括市辖区和县城所在地)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,符合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,均可纳入市财政扶持范围。
(二)扶持条件
1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,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,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,实际入住率达到80%以上;
2、居住、饮食、卫生、医疗、护理等基本设施完善,制度规范健全;
3、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(指持有老年护理、家政服务、营养保健、医疗卫生等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或执业证书);
4、入住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%以上;
5、连续3年没有被投诉,没有发生护理事故,没有与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发生纠纷(正式营业不满三年的除外)。
三、申报和评审程序
1、每年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和老龄办根据扶持条件,本着公开、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,认真组织筛选评审,共同确定拟扶持的养老机构名单,真正推荐优秀的能够起到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。
2、由拟扶持的养老机构填写《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审定表》,并提供机构批准部门批准件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《入住老人花名册》、《管理及护理人员花名册》以及管理及护理人员学历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(均一式两份),并由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和老龄办盖章,于每年的9月份汇总上报市老龄办。
3、市财政局、老龄办根据各县(市、区)上报的拟扶持的养老机构情况,共同到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,确定当年扶持的养老机构名单。市级财政每年扶持的养老机构数量原则上安排6个。
4、市里确定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,在德州日报和“德州老龄” 网上予以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四、奖补政策
1、市里确定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在德州日报公布15天后,市财政局、老龄办印发文件,正式下达通知。
2、对市里确定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,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,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。
五、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
1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、归还贷款利息等,不得挪作他用。
2、切实加强对市级奖补资金的监管,确保专款专用,提高使用效益。
3、市财政局和老龄办将随时抽查资金的使用情况。
附:《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审定表》
市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审定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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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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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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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
及 邮 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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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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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地面积(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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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面积(平方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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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资金
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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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门批准文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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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业时间(年、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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床 位 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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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住
老 人 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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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(元/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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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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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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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自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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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户帐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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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护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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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要
事
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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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财政局
县老龄办
申报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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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盖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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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财政局
市老龄办
审批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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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盖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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